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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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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4047號吳明鴻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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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丁111年度北簡字第1404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吳明鴻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字第14047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吳明鴻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林玗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北簡字第140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被   告 吳明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貳萬壹仟玖佰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七點零四計算之利息,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零玖佰參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陸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臺北市重慶南路
1 段126 巷1 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玗倩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4,630元
合    計          4,630元
 

  • 發布日期:111-12-23
  • 更新日期:111-12-2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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