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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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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892號王姿又(原名:王秋妹即胡王秋妹)之陳報建物占用基地權利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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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妙字第1108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王姿又(原名:王秋妹即胡王秋妹)之陳報建物占用基地權利函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11089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王姿又(原名:王秋妹即胡王秋妹)(已出境)間返還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民事執行處妙股書記官黃聖筑
函 稿 代 碼:1.3.1 公示送達公告(中文版)(強30-1準用民訴149Ⅰ及150)
股       別:妙股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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