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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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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張儷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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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儷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原告林美月與被告張儷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
原      告  林美月  
被      告  張儷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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