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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張儷螢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昌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儷螢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原告林美月與被告張儷螢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蘇炫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5380號
原 告 林美月
被 告 張儷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書記官 蘇炫綺
- 發布日期:111-12-22
- 更新日期:111-12-2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