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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28號黃信翔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恭111年度訴字第412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黃信翔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28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黃信翔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28號
原 告 翁敏
訴訟代理人 孫瑞蓮律師
被 告 黃信翔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佰壹拾陸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壹佰柒拾貳萬貳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若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俐如
附表(略)
書 記 官 林俐如
股 別:恭股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