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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店簡字第59號黃菊芳之新店簡易庭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芳111年度店簡字第59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菊芳之新店簡易庭函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店簡字第59號原告林翌傑與被告黃菊芳、孫冠芳、范發耀、李佳玲、曾阿琴、邱雲福、連陳鳳凰、住都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應送達被告黃菊芳之庭函一件,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黃菊芳得於勘驗期日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庭函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上午10時30分在現場(即新北市新店區民權段940-1地號土地)勘驗測量,被告黃菊芳應按時到場。
股 別:芳股
書 記 官 馮姿蓉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