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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王才芳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祥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才芳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親聲字第279號選定未成年人監護人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才芳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主文:相對人王才芳對於其未成年子女趙OO之親權應全部停
止。
選定聲請人趙美慶為未成年人趙OO之監護人。
指定趙汝雄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股 別:祥股
書記官 尹遜言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