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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鍾志雄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鍾志雄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鍾志雄得隨
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102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陳建源
訴訟代理人 周煌勝
被 告 鍾志雄 (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8日言詞辯論
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11,235元,及自民國96年10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6年12月1日起至民
國97年5月31日止,按年息1.2%計算之違約金,暨自民國97年6月
1日起至97年8月31日止,按年息2.4%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張瓊華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