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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977號周建平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497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周建平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977號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周建平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977號
原 告 邱月桂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邱鉉竣
人
被 告 周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文山區興隆路三段一八五巷十三弄十一號五樓之房屋遷讓返還原告。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