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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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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唐嚴明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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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法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唐嚴明之判決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原告劉春平與被告唐嚴明、唐正宜間修復漏水事件,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馬正道


111年度北簡更一字第9號
原   告 劉春平
訴訟代理人 盧立仁律師
被   告 唐正宜
訴訟代理人 張麗虹
被      告  唐嚴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唐嚴明應將門牌號碼臺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二段三五七巷二號四樓之一房屋,依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之項目、數量及費用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唐嚴明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陸佰壹拾元由被告唐嚴明負擔百分之八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唐嚴明如以新臺幣伍拾貳萬捌仟叁佰捌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慶堂
計算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6,610元
鑑   定   費             148,000元
合    計           154,61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馬正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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