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776號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若喬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辰111年度訴字第377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若喬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776號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若喬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黃幸雪
股 別:辰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3776號
原 告 李羽晞
被 告 朕鑽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楊若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楊若喬應各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壹萬參仟參佰參拾元,及各自民國一一一年一月十二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被告楊若喬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各以新臺幣壹拾捌萬元為被告朕鑽國際有限公司、楊若喬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子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幸雪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