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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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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28號沛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珈菱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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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1428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沛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珈菱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428號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沛絨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珈菱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28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謙浩  
代  理  人  林易   
相  對  人  沛絨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許珈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萬參仟玖佰壹拾貳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相對人許珈菱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仟零肆拾柒
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略)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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