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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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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8561號蔡博涵之民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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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1年度司票字第1856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蔡博涵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8561號聲請人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蔡博涵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8561號
聲 請 人 台灣賓士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恒毅
非訟代理人 黃瑞祺
相 對 人 蔡博涵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九年十月二十一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1-12-21
  • 更新日期:111-12-21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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