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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吳忻穎之裁定
主旨:茲將應送達吳忻穎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吳彥穎等聲請交付審判案件,應受送達人吳忻穎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股別:儒
書記官:鄭淑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聲判字第166號
聲 請 人 吳彥穎 住居詳卷
代 理 人 張育嘉律師
被 告 吳忻穎 年籍住所詳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民國111年6月1日111年度上聲議字第4766號駁回聲請再議之處分(原不起訴處分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26166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林虹翔
法 官 陳冠中
法 官 卓育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淑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