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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曹詠貴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曹詠貴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曹詠貴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送達代收人 佟思敏
相 對 人 曹詠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四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及各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