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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曹詠貴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迅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曹詠貴之本票(更正)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聲請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曹詠貴間本票(更正)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7251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送達代收人 佟思敏
相 對 人 曹詠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附表編號4中關於票面金額(新臺幣)欄位「3,800,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080,000元」。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