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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劉至勝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至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至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 告 劉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計息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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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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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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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萬893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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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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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百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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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1月9日起至同年7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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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百分之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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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7月9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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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息百分之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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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