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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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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劉至勝之判決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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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悅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劉至勝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劉至勝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曉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4180號
原   告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送達代收人 吳銘山、陳志忠
訴訟代理人 陳建源 
被   告 劉至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叁萬捌仟玖佰叁拾叁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九庭  法  官  翁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曉雁
附表:
計息本金
利息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違約金之起迄期間及利率
53萬8933元
自96年12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2
自97年1月9日起至同年7月8日止
年息百分之1.2
自97年7月9日起至同年10月8日止
年息百分之2.4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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