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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朱泰霖之傳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和111訴字第1344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朱泰霖傳票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公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訴字第1344號朱泰霖妨害兵役案件,應受送達人朱泰霖住居所及所在地不
明, 傳票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本件訂於112年3月1日下午16時於本院3樓第31法庭進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殷玉芬
- 發布日期:111-12-20
- 更新日期:111-12-20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