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游淑英、楊咊原(即楊玉成之繼承人)、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成之繼承人)之判決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行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游淑英、追加被告楊咊原(即楊玉成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成之繼承人)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游淑英、追加被告楊咊原(即楊玉成之繼承人)、追加被告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成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16號
原   告 陳世宜
陳世祥
陳怡均
陳品羽
陳昱良
陳煬燈
陳榮治(即陳榮吉之繼承人)
陳榮叁(即陳榮吉之繼承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麗琴
被   告 游淑英(亦為楊玉城之繼承人)
追加被告  楊泰章(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李建民律師
追加被告  楊咊原(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祐安(Yu-An Yang)(即楊玉城之繼承人)

楊泰輝(即楊玉成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游淑英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00萬元,及自民國84年4月28日起按月依年息20%計算之利息,給付利息計算至新台幣300萬元止。
被告游淑英、楊咊原、楊泰輝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楊玉城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游淑英連帶給付原告前項所命給付中之新台幣180萬元,及自民國84年4月28日起按月依年息20%計算之利息,給付利息計算至新台幣300萬元止。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部分:①訴訟費用由被告游淑英負擔。②訴訟費用由被告游淑英、楊咊原、楊泰輝在繼承被繼承人楊玉城之遺產範圍內與前段被告游淑英所應負擔訴訟費用範圍中之20%部分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靜

書 記 官 陳靜
股       別:行股

  • 發布日期:111-12-19
  • 更新日期:111-12-1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