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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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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楊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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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修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楊照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063號容忍袋地通行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26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斐雯

股       別:修股
 

  • 發布日期:111-12-17
  • 更新日期:111-12-1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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