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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6429號李忠一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常110年度訴字第6429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忠一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訴字第642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忠一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芯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6429號
原 告 陳薇因 住
訴訟代理人 許俊明律師
被 告 劉美君 住
居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律師
被 告 李忠一 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李忠一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萬3,200元,及自民國111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李忠一負擔百分之6;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10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李忠一如以新臺幣31萬3,20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 發布日期:111-12-16
- 更新日期:111-12-16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