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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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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陳丁財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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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翔111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陳丁財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返還提存物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陳丁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高宥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254號
聲  請  人  陳安男  
相  對  人  陳丁財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年度存字第二六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柒佰參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司法事務官 廖益伶
股       別:翔股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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