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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李若瑜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坤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若瑜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家繼訴字第45號分割遺產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若瑜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兩造應就被繼承人李王彩鳳所遺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按如附表一「分割方法」欄所示方法分割。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
股 別:坤股
書記官 張妤瑄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