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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之開庭通知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物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南京華海船務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仕興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保險字第116號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111年12月15日言詞辯論筆錄影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2月10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台北簡易庭第6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連晨宇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