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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5281號邱元忠、周正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丙111年度北小字第528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邱元忠、周正姬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款、第3項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111年度北小字第5281號原告淺草居大樓管理委員會與被告邱元忠、周正姬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應送達之訴狀繕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二、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1年2月22日10時30分在本庭第3法庭(臺北市重慶南路一段126巷1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蘇冠璇
股 別:丙股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