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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李福財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淨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李福財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李福財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林鈞婷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重訴字第682號
原 告 統一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寬成
訴訟代理人 高晟剛律師
雷宇軒律師
鄭涵雲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殷耀晨律師
被 告 蔣寶華
陳峯峯
趙算
陳聰明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蔣寶夏
被 告 白書源
陳怡君
錢思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楊延壽律師
被 告 吳建雄
訴訟代理人 余瑞陞律師
被 告 李福財 遷出國外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蔣寶華、白書源、錢思堯、陳峯峯、陳怡君、李福財、吳建雄、趙算應分別與被告陳聰明、蔣寶夏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二編號㈠至編號㈧「尚欠融資債務本金」欄所示金額,及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依附表二「應負擔訴訟費用比例」欄所示之比例負擔。
本判決所命被告給付部分,於原告分別以附表二「供擔保准假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供擔保後,各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附表二「預供擔保免假執行金額」欄所示金額為原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鄧晴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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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