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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234號李景洋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1年度婚字第23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景洋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234號離婚等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景洋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兩造離婚。
對於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李○○(○、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原告任之。
訴訟費用新臺幣4,000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