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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62號李仰媂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事111年度婚字第1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李仰媂(TRIYANTI)之判決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62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李仰媂(TRIYANTI)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
四、主文:
准兩造離婚。
訴訟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被告負擔。
函 稿 代 碼:F065-1 裁判國外公示送達
股 別:事股
書記官 劉文松
- 發布日期:111-12-15
- 更新日期:111-12-15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