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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林賢福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質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林賢福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裁定正本及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9時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蔡汶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469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張國能
被 告 林賢福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林春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3月27日上午9點35分在本院第2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汶芯
股 別:質股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