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yles/Common//images/newtaipei/inner_bg.jpg)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原 告 林佳儀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葉力豪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ZARRALDE NEIRA ALVAR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73元,及其中11,024元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其中1,049元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3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9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