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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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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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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立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法定代理人LIZARRALDE NEIRA ALVARO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王文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勞小字第125號
原   告 林佳儀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葉力豪律師
被   告 香港商芙洛麗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LIZARRALDE NEIRA ALVARO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2,073元,及其中11,024元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其中1,049元自民國111年10月4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三、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913元,餘由原告負擔。
四、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3,942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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