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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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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521號鄭淑玲之裁定正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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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06司執助洪字第5521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鄭淑玲(遷出國外)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
公告事項:
  一、本院106年度司執助字第5521號債權人李健雄(106司執助5521)等與債務人鄭淑玲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二、應送達主旨所示文書黏貼於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執行處洪股書記官
股       別:洪股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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