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樂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徐詩喬(即被繼承人黎秀美之繼承人)之民事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638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民時陳報狀繕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本案定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7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第27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周儀婷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