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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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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61號PHAM HUU TUAN(中文譯名:范友俊)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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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丙111審交易字第661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PHAM HUU TUAN(中文譯名范友俊)判決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61號PHAM HUU TUAN(中文譯名范友俊)過失傷害案件,應受送達人PHAM HUU TUAN(中文譯名范友俊)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三、應送達之訴訟文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四、附應送達刑事判決節本1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朱俶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交易字第66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AM HUU TUAN(中文譯名:范友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調偵字第146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  官    謝欣宓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朱俶伶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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