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 Enter 到主內容區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婚字第181號賴志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

字型大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乾111年度婚字第1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賴志明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各 1 份。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 51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14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3款、第 150 條、第 151 條及第 152 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婚字第181號離婚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起訴狀繕本、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被告賴志明得於庭期前隨時到庭領取。
  三、本件原定於中華民國112年1月6日11時30分庭期取消,改定於112年2月3日11時30分,在本院第2法庭(法院地址: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1段248號)開言詞辯論庭,被告應按時到場。

股       別:乾股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回頁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