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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4367號張素琴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惠111年度北小字第436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素琴之裁定正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4367號原告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素琴間返還借款事件,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官逸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小字第4367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陳朝榮
許耀中
被 告 張素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宜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官逸嫻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