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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8700號臻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民事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成111年度司票字第870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臻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昰韋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8700號聲請人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臻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許昰韋、蔡昀倢、張凱喆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8700號
聲 請 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
相 對 人 臻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許昰韋
相 對 人 蔡昀倢
張凱喆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伍拾肆萬捌仟元,其中之新臺幣伍拾肆萬柒仟伍佰柒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1-12-14
- 更新日期:111-12-14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