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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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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16470號江開睿之民事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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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非成111年度司票字第16470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江開睿之本票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3項及第151條第1項、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票字第16470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相對人雲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吳博源、江開睿、蔣學志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票字第16470號
聲 請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宏  
非訟代理人 陳豊文  
相 對 人 雲途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博源  
相 對 人 江開睿  
      蔣學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七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票面金額,其中各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均至清償日止,按附表之年利率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書 記 官 郭勇輝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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