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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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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被告博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駱展龍、駱博謙)、駱展龍之開庭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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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乙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博謙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駱展龍
   、駱博謙)、被告駱展龍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3330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依職權
    命為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
   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是通知本案於中華民國112年3月8日上午10時10分
    ,在本院第29法庭開言詞辯論。
  四、被告應按時到場。
 
書 記 官 邱美嫆
  • 發布日期:111-12-13
  • 更新日期:111-12-13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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