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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簡字第16592號史瑞庭(史雲昇之繼承人)、陳盈伃(史雲昇之繼承人)之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繕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喜111年度北簡字第16592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史瑞庭(史雲昇之繼承人)、陳盈伃(史雲昇之繼承人)之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繕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案111年度北簡字第16592號原告吳建宏、賴宥蓁與被告史瑞庭(史雲昇之繼承人)、陳盈伃(史雲昇之繼承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應送達之民事解除委任陳報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
書 記 官 徐宏華
- 發布日期:111-12-12
- 更新日期:111-12-1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