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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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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家暫字第163號田曜榮之裁定正本一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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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和調111年度家暫字第16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田曜榮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家暫字第163號暫時處分事件。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相對人田曜榮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於本院111年度家調字第1150號離婚暨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或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等事件裁判確定、  撤回、和解或調解成立前:
(一)對於兩造未成年子女甲OO(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OOO護照姓名:甲OO,OOO護照號碼:X0000000,OOO護照影本如附件一)、乙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OOO護照姓名:乙OO,OOO護照號碼:X0000000,OOO護照影本如附件二)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暫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兩造未成年子女乙OO(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OOO護照姓名:乙OO,OOO護照號碼:X0000000,OOO護照影本如附件二),未經兩造同意,不得出境。
二、其餘聲請駁回。


股       別:和調股


 

  • 發布日期:112-03-02
  • 更新日期:112-03-02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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