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83號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義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83號
主旨:公示送達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83號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異議人金獅私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呂世界、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建耀、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法定代理人Paul Hsieh、一太事務機器行法定代理人孫子成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霍薇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執事聲字第283號
異 議 人 金獅私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界
異 議 人 新加坡商康劑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建耀 住同上
異 議 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Paul Hsieh
異 議 人 一太事務機器行
法定代理人 孫子成
送達代收人
一心稅務專利法律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Victor Hsieh
相 對 人 謝諒獲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1年8月19日所為111年度司執字第1773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英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霍薇帆
函 稿 代 碼:E012-1 公示送達公告(裁判)
股 別:義股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