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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王玉令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內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元111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玉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玉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5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廖婉茹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國外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元111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王玉令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46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王玉令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原告應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52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分別向本院繳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051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廖婉茹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