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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家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家他字第54號侯軍花之裁定
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家元111年度司家他字第5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侯軍花之裁定正本1件。
依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3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款及第3項、第151條及第152條。
公告事項:
一、依據本院受理111年度司家他字第54號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辦理,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院書記官保管,侯軍花得於上班日隨時來院領取。
三、上開公告,自公告黏貼公告處之日起,經60日發生效力。
四、主文:
被告應向本院繳納其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新臺幣3,000元,及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股 別:元股
書記官 廖婉茹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