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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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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PHUANGTHONG ORAWAN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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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賢111單禁沒字第826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PHUANGTHONG ORAWAN裁定1件公示送達,並張貼於本院牌示處及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PHUANGTHONG ORAWAN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應受送達人PHUANGTHONG ORAW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裁定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劉麗英
股  別:賢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節本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82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HUANGTHONG ORAWAN (泰國籍)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8年度毒偵字第876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聲沒字第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四氫大麻酚成分之黃色菸捲壹支(驗餘淨重零點捌捌叁陸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盈呈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劉麗英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   日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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