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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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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行政訴訟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297號蔡一和之開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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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0簡智字第29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送達予原告蔡一和之期日通知書1件。
依  據:行政訴訟法第81條第1款及第3款、第83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0年度簡字第297號傳染病防治法事件,因原告蔡一和應受送達處所不明,致無法送達,予以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文書由本院智股書記官保管,原告得隨時來院領取。
三、通知書內容:本件定於中華民國112年4月27日下午2時20分在本庭行政訴訟第一法庭開言詞辯論庭,原告應按時到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 發布日期:111-12-09
  • 更新日期:111-12-09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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