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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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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北小字第3457號張維珊之撤回狀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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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簡忠民庚111年度北小字第3457號
主    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維珊之撤回狀繕本。 
依  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本庭111年度北小字第345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張維珊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應送達之撤回狀繕本,現由書記官保管,被告得隨時到庭領取(庭址設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126巷1號)。 


書記官  陳鳳瀴

擬        判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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