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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林博仁(即侯貴貞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博明(即侯貴貞之繼承人)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8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連111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
主旨:公示送達相對人林博仁(即侯貴貞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博明(即侯貴貞之繼承人)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相對人林博仁(即侯貴貞之繼承人)、相對人林博明(即侯貴貞之繼承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蔡梅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聲字第1437號
聲 請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紹宗
相 對 人 林博仁(即侯貴貞之繼承人)
林博明(即侯貴貞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九十七年度存字第四六三八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新臺幣壹佰萬元整,准予返還。
理 由(略)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股 別:連股
- 發布日期:111-12-08
- 更新日期:111-12-08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