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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鮑慶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愛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主旨:公示送達備位原告鮑慶玲之裁定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裁定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備位原告鮑慶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施盈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聲請人 即
原 告 鮑鵬宇
鮑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穆弘律師
相 對 人 鮑慶玲
被 告 鮑敦(DWUN BAO)
訴訟代理人 黃炳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追加相
對人為備位原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鮑慶玲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就本院一一○年度重訴字第二一
○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民事事件備位之訴,追加為原告,
逾期未追加者,視為已一同起訴。
理 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鈺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施盈如
股 別:愛股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