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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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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MURRAY ELEANOR JEAN之判決正本(含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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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6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刑壬111審易字第1555號
主旨:茲將應送達MURRAY ELEANOR JEAN判決正本1件公示送
          達,並張貼於本院及公告於司法院網站。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第60條。
公告事項:
一、本院受理111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妨害自由等案件,應受送
       達人MURRAY ELEANOR JEAN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判決
       正本無從送達,業經裁定公示送達在案。
二、本件公示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30日發生效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潘美靜
股   別:壬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節本)
111年度審易字第1555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MURRAY ELEANOR JEAN(美國籍)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
2109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MURRAY ELEANOR JEAN犯強制罪,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餘被訴公然侮辱部分公訴不受理。
    事  實(略)
    理  由(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 官 劉俊源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
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
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具狀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 潘美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7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如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304條:
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處3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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