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2707號被告上越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雅玲之判決正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示送達公告(稿)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民護111年度訴字第2707號
主旨:公示送達被告上越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雅玲之判決正本一件。
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50條及第151條。
公告事項:
一、本案是111年度訴字第2707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准許公示送達。
二、應送達之判決正本,現由本書記官保管,被告上越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楊雅玲得隨時來院領取。
書 記 官 簡硯姝
股 別 護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1年度訴字第2707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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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陳麗芳
黃知琴
被 告 上越水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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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楊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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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 告 楊錦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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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佰玖拾萬伍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參萬玖仟柒佰零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智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簡硯姝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