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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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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國外民事公示送達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345號呂偉敏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日111北金職一字第30號拍賣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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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2月7日
發文字號:北院忠111司執水字第48345號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呂偉敏之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2月2日111北金職一字第30號拍賣通知一件。(拍賣時間:112年2月15日上午11時,拍賣地點:臺北市大安區忠孝東路四段300號10樓)
依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49條第1項第3款。
公告事項:
      本院111年度司執字第48345號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與債務人陳英豪間返還信用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經本院准許對旨揭當事人公示送達,如旨揭文書現由本書記官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來院領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水股書記官
 

  • 發布日期:111-12-07
  • 更新日期:111-12-07
  • 發布單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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